介绍
《中国婚姻法》第十七条规定: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,归夫妻一同所有:薪资、奖金;生产、经营的收益;常识产权的收益;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,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;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。”
一同财产的范围确定中的一些难题问题
关于常识产权的收益问题
。现行婚姻法第17条第3项将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的“常识产权的收益”确定为一同财产。但对“收益”应怎么样理解,法律并没做出详细的规定。就常识产权的收益性质而言,常识产权的收益应存在即得经济利益与预期经济利益之分。即得的经济利益,是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,毫无疑问应是夫妻一同财产。而对于预期经济利益,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的《财产分割建议》第15条规定:夫妻一方结婚以后所得的尚未获得经济利益的常识产权,离婚时归一方所有。显然,该建议仅将已经实质获得的经济利益归属与夫妻一同财产,而把预期经济利益排除在夫妻一同财产外。对此,最高人民法院《适用〈婚姻法〉的讲解》第12条规定:婚姻法第17条第3项规定的“常识产权的收益”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实质获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获得的财产性收益。
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
关于《婚姻法》第17条规定的“其他应当归一同所有些财产”。这具体包含: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获得的收益;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住房补贴、住房公积金;男女双方实质获得或者应当获得的养老保险、破产安置补偿费。
一次性成本
军人的复员费、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成本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,但婚姻存续时间较长的,可以转化为一同财产。转化为一同财产按以下公式计算:成本总额
夫妻一同财产=婚姻存续年限×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—
70—入伍时年龄
赠与财产
结婚以后爸爸妈妈出资为双方购置的房子,为对双方的赠与,但明确给一方的除外。
一同财产
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、用的财产为一同财产。1993年的《财产分割建议》第4条规定: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、用的结婚以后所得财产,应认定为夫妻一同财产。虽然夫妻在事实上处于分居生活的状况,但从法律上而言,夫妻关系仍然存续,因而分居期间分别管理、用的财产为一同财产。